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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应对我省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完善响应启动条件,优化应对程序和措施,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开展,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下称《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一、《预案》修订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012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实际工作需要,出台了《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川办函〔2012〕168号)。按照《预案》要求,省减灾委、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高效联动,形成抗灾救灾工作合力,有效保障了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虽取得显著成绩,但《预案》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近年来,我省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呈现新形势、新变化,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强化灾害风险管理,公众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升,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时期我省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口和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但年均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基数仍然较大,应急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中央统筹指导、地方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着力提高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对完善《预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预案》修订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B[2016]1038-1号通知,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就《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及时组成《预案》修订小组,对国家新修订的《预案》认真学习,对我省2012年出台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川办函〔2012〕168号)进行反复讨论研究,在形成《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初稿编制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初稿进行集中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发32个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按照四川省重大决策程序规定,于8月15日完成在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根据各部门意见充分吸收并修改完善,形成专家论证稿,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和法律顾问就《预案》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工作,结合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意见,对《预案》再次补充和完善,并经过合法性审查和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预案》重点内容及特点

以我省2012年《预案》为基础,依据国家《预案》新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对我省2012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在认真总结汶川和芦山地震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重点对预案适用范围、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后的《预案》更符合当前我省自然灾害形势变化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新修订的《预案》主要就以下内容及特点:

一是明确了启动响应条件。《预案》对省级层面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I、II、III对应国家II、III、IV级的核心指标进行调整。IV级、III级启动条件作了适当下调,将原IV级因灾死亡人口从10~30人调整为10~20人,将原III级因灾死亡人口从30~50人调整为20~50人。

二是明确了启动响应区域范围。将原“某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修改为“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三是明确了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新修订的《预案》规范了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急救助行为,对职责任务、部门分工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

四是明确了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报送管理、信息发布,强调了突发性、重大和特别重大灾情报送管理的时效性和规范性。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州)民政局、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市(州)民政局、省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民政厅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五是明确了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及管理。《预案》明确由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是明确了救助资金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落实救助资金和救灾工作经费,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是明确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